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文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明、李锐(实习),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海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许爱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福,安阳市安阳县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孙文永诉被告孙海生、许爱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孙文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文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文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孙文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