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肃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伯苓。 被告:孙计想,男,出生年月不祥,住肃宁县。 被告:刘国强,男,出生年月不祥,住肃宁县。 被告:肃宁县金恩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旭。
审理经过
崔兴国与孙计想等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崔兴国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兴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