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曹盼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曹盼盼危险驾驶罪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8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盼盼缴纳罚金6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保险登记信息。 3、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曹盼盼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曹盼盼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曹盼盼采取拘留措施。 7、于2021年8月12日,走访河津市西樊村村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村中无分红款,无财产可供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旭军 审判员 柴国军 审判员 李斐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执行助理薛彦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