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应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萍(系赵应洲之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田茂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应洲与田茂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田茂永未履行(2021)豫0184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茂永存款17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查封、扣押、冻结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河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