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被执行人谭守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谭守贵罚金一案,本院2020年12月28日做出的(2020)陕71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并处谭守贵罚金人民币39000元。被执行人谭守贵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5月8日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陕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大安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强大安营业所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4、本院依法向宁强县不动产登记局进行司法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向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强县管理部进行司法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个人账户。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谈话,其称暂时没有履行罚金的能力,承诺2022年底前履行完毕。
7、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宁强县大安镇江林村村民委员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在该社区无可供执行财产。
8、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宁强县大安镇江林村党支部书记王尔德调查,未能提供出谭守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谭守贵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9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谭守贵罚金刑一案,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守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法可以恢复(2020)陕71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