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职工街83号。

负责人:师守文,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鹏,男,该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蕾,女,该分行职员。

案外人:赵选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冷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营口银行)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执异32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查明,2020年6月22日,该院作出(2020)辽0211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其中部分判项为:被告单位大连融信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冷雪梅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单位融信公司、被告人李志强、侯晓光、冷雪梅共同退赔被害单位营口银行经济损失28497054.57元。

2020年8月2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刑终3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上述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该院作出(2020)辽0211执55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冷连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银行账户(账号后四位9792)中存款816045.4元。

一审法院认为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院(2020)辽0211刑初94号刑事判决是该院依法强制执行的依据,该生效判决确认了冷雪梅对营口银行负有退赔义务及相应金额,鉴于2014年12月26日,赵选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市大谭营业所(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银行账户(账号后四位6897)中有一年定期存款8万元。2015年4月14日,由冷雪梅代取本息后存入冷雪梅邮政银行账户(账号后四位9101)。同日,分两笔4万元取出共8万元。2016年4月16日,冷雪梅在中国光大银行大连普湾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银行账户(账号后四位1966)账户存入8万元。2018年11月22日、23日、25日冷雪梅光大银行账户(账号后四位1966)转出三笔分别为40万元、40万元、21万元款项转入冷连柱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后四位9792)。从上述转款的相关证据材料看,虽货币非特定物,冷雪梅取走赵选荣8万元款项后可能存在现金或其他方式给付赵选荣的可能性,但也不宜排除赵选荣款项一直由冷雪梅保管、后被转入冷连柱账户内、被司法机关扣划的可能性;故赵选荣的异议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条规定,裁定:该院在执行(2020)辽0211刑初94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时中止对冷连柱在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后四位9792)中存款8万元的执行。

请求情况

营口银行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执异324号执行裁定书,恢复对冷连柱在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后四位9792)内存款8万元的执行。事实与理由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执异324号执行裁定认为“虽冷雪梅取走赵选荣8万元款项后可能存在现金或其他方式给付赵选荣的可能性,但也不宜排除赵选荣款项一直由冷雪梅保管、后被转入冷连柱账户内、被司法机关扣划的可能性”,故将可能归属赵选荣的款项判归冷云贵所有是错误的。根据赵选荣提供的证据,只无法排除赵选荣拥有该8万的可能性,无法证明该8万元应归赵选荣所有,仅能证明赵选荣曾通过冷雪梅代为取现8万。而赵选荣所提供的其他证据恰能证明资金被冷雪梅实际拥有,同时冷雪梅后续的转账记录也能证明冷雪梅拥有该笔资金的控制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执异324号执行裁定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故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赵选荣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冷连柱在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后四位9792)中8万元存款主张实体权利,故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赵选荣是否是该款项的权利人。对于银行账户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银行账户记载的情况确定资金归属,但在特殊情况下,我国现行法律也注重对账户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判断,允许排除对特定账户资金的执行。基于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赵选荣与冷雪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在8万元的款项来源和走向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符合特定化的特征情况下,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执异3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冷连柱在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后四位9792)中存款8万元的执行,本院予以维持。营口银行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执异32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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