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靳龙,男, ****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执行人:杨晓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周花萍(系杨晓勇之妻),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靳龙与被执行人杨晓勇、周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晓勇、周花萍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由该院执行较为适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