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03192998J。 负责人赵进,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宇,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余玲峰,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尹春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被告尹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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