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瑞生 审判员 杨 华 审判员 薛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志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