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瑞生 审判员  杨 华 审判员  薛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志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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