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荔县XX镇XX超市,住所地: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拜兴善,系大荔县XX镇周家农资经营者。

被告:董英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大荔县XX镇XX超市与被告董英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拜兴善、被告董英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大荔县XX镇XX超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86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董英虎于2020年从原告处购买农药,在账单上每笔款项有其本人签名,记录很明确,被告总计欠原告农药款合计986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董英虎辩称:被告欠原告农药款属实,2020年购买使用原告农药后,枣树叶出现干稍稍现象,并且叶子脱落,给被告造成损失,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的大荔县XX镇XX超市,经营范围为零售农药、化肥地膜种子等,2020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农药,后经结算,被告签字进行确认,下欠原告货款9868元。原告催要货款时,被告以使用原告农药后,枣树叶子脱落,给被告造成损失为由拒绝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签字账单一组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成立并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于被告使用,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货物价款,原被告对下欠货款9868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原告2020年销售的农药造成枣树叶干稍及叶子脱落造成自己损失而拒绝支付原告货款,但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五百九十五、六百二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董英虎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荔县XX镇XX超市货款98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董英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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