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宁海道。 法定代表人:赵昌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客服经理。 被告:朱玉娟,女,1979奶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支行与被告朱玉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玉娟偿还其在我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068.25元,利息1700.9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41.39元及至其还款日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朱玉娟于2015年10月9日在我行申请信用卡一张,于2015年12月21日至2017年8月25日透支后被告只归还了一部分透支款,其余部分一直未予归还,导致逾期至今。因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所欠透支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人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透支款项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共计6410.63元及至其还款日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判令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支行起诉时提交的被告住址信息为被告身份证上的住址,因被告现不在该住址居住,属于无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宝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