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凤格,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书,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系崔凤格妹妹。
被执行人:孙福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承德炫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杨树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郭海坡,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凤格与被执行人孙福强、承德炫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福强已履行完毕在该案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崔凤格与被执行人承德炫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824执71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