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小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现住镇江市。 被告:陈晓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小中与被告陈晓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小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在原告承包的工地上做油漆工,截止2020年1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75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欠款75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仅支付500元,尚欠7000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质证

被告陈晓龙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2020年1月20日欠张小中柒仟伍佰元整(7500),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原告陈述,2017年起跟随被告做油漆工,截止2020年1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7500元,后被告只支付了500元,尚欠7000元。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欠原告7000元,由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晓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小中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陈晓龙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以下账户:户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18618。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文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沈 陈 书 记 员 凌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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