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王书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程勇与被告王书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书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书海支付程勇工程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书海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春天,程勇承接泗县大庄镇万安村水泥路工程,程勇垫好路基,因为重庆市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开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程勇就停工不干。后来天开公司让王书海接着干,经程勇与王书海结算,王书海共欠程勇路基费用35000元,王书海向程勇打了欠条一张,在欠条上承诺王书海拿到第一批工程款就支付给程勇。现在王书海已经从天开公司拿到了三笔工程款,天开公司在2019年冬天一次就支付给王书海工程款20万元,但王书海拒不同意支付给程勇。现程勇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书海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春天,程勇从天开公司处承接泗县大庄镇万安村水泥路工程,程勇垫好路基后,天开公司将涉案转包给王书海接着施工。2018年8月5日,王书海向程勇出具欠条一张,相关欠条内容为:“今欠程勇路基费用35000元,还款时间为第一批工程款到位立即还款,欠款人王书海”。由于王书海领取工程款后,没有如数向程勇支付欠款35000元,程勇诉讼来院。 另查明,王书海已经共计支付程勇工程款2万元,在本案立案前,王书海支付程勇工程款16000元,在本案立案后,王书海支付程勇工程款4000元。 以上事实有程勇递交欠条原件,及程勇的当庭陈述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书海承接涉案工程后,自愿出具欠条认可程勇在该工程中施工的工程量,王书海依法应该按相关欠条记载的数额如数支付程勇工程款,现在王书海支付程勇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程勇要求王书海支付相关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王书海已经支付程勇工程款2万元,王书海还应该支付程勇工程尾款15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书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勇工程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王书海负担183元,原告程勇负担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殷 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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