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许读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上洋镇××。
被执行人:李经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
被执行人:张天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城北乡××。
被执行人:吴小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许读晓、李经忠、张天佑、吴小珠贩卖毒品罪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6刑终42号刑事裁定书、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第五项:公安××扣押的别克商务车车牌号:粤K××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20年3月30日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依法对扣押的上述车辆进行处置。执行过程中,查明车牌号别克商务车车牌号:粤K××,该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天佑的名下,已被公安××扣押并已移交本院。2020年6月3日本院依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委托海南志鸿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该车辆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天佑的名下的别克商务车车牌号:粤K××。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