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许冰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张文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执行人: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5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范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案外人)许冰草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在已审查终结。 许冰草称,蛟河市人民法院查封的蛟河市正恒公馆1号楼8单元1702室的房屋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给许冰草,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许冰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许冰草出具了购房发票。2018年9月,许冰草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现法院对该房屋的执行损害了许冰草的合法权益,故要求中止对正恒公馆1号楼8单元1702室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

现审查查明:张文范因与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吉028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8)吉0281执5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19年2月,许冰草向本院提出中止对上述房屋执行的异议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吉0281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许冰草的异议请求。许冰草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吉028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许冰草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应否对正恒公馆1号楼8单元1702室房屋中止执行的问题,本院已经作出(2019)吉028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异议人许冰草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故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本院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许冰草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任奇培 审判员  王淑芬 审判员  任星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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