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海军,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胡铁刚,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海军与被执行人胡铁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胡铁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沈海军粮食款452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