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陆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陆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陆某1与被告陆某2、陆某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陆某1于2020年11月23日以已与二被告及案外人王毓宏、钱玉年、钱文年达成支付协议,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陆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陆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陆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海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