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陆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陆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陆某1与被告陆某2、陆某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陆某1于2020年11月23日以已与二被告及案外人王毓宏、钱玉年、钱文年达成支付协议,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陆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陆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陆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海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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