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申请人:刘辉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剑(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辉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