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60号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生,住兰州市西固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甘0104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之前向原告甘肃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09423.55元及利息12000元,以上合计121423.55元,逾期未付清的,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二、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因义务人李某某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06月08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案件。 执行中,本院在(2020)甘0104执195号执行案件中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登记的车辆手续,于2020年06月10日向甘肃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通知协助查封李某某名下位于兰州市西固区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李某某名下登记的车辆手续查封; 解除对李某某名下位于兰州市西固区房产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钰淇 审判员 梁启刚 审判员 李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