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家易涂装饰材料商店,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二条路七星街与景福街之间七星公馆138号门市。
经营者:陈桂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现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鸿,该商店店长。
被告: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安街西七条路万达八幢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现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家易涂装饰材料商店(以下简称家易涂装饰商店)与被告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雀装饰公司)、李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家易涂装饰材料商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雀装饰公司、被告李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牡丹江市西安区家易涂装饰材料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12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征在牡丹江市万达门市8区8-105号经营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立邦漆系列产品。至2020年10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956元,2020年11月13日,被告又再次向原告购买立邦系列产品,货款金额为1170元,一共尚欠原告9126元,均未给付货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
被告辩称
云雀装饰公司及李征未到庭亦未答辩。
牡丹江市西安区家易涂装饰材料商店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欠条一份、与李征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立邦专卖店产品质保单一份,意在证明被告李征于2020年10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货款7956元,约定于2020年11月30日前还清。2020年11月13日被告李征通过微信聊天向原告购买3桶立邦净味120防潮易擦洗乳胶漆,价值1170元,该款没有结算,共计欠款9126元。
云雀装饰公司及李征未到庭、未质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云雀装饰公司向原告购买立邦油漆,2020年9月末时,原告到云雀装饰公司结账,被告云雀装饰公司并没有给付货款。2020年10月25日被告李征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牡丹江家易涂装饰材料商店(立邦专卖)货款7956元柒仟玖佰伍拾陆圆,于2020年11月30前结清,欠款人李征,日期为2020年10月25日”,2020年11月13日被告李征再次通过微信向原告购买了三桶油漆,货款为1170元,共计所欠货款9126元,至今未给付。
另查明,云雀装饰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一人,即李征。
本院认为,被告云雀装饰公司收到原告供应的油漆并由法定代表人李征出具欠条,可以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油漆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李征是否应对云雀装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征为云雀装饰公司的唯一股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应当对云雀装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
本案中货款经结算后,被告李征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故二被告应当按结算欠款向原告支付货款9126元。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牡丹江市西安区家易涂装饰材料商店货款9126元;
二、李征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李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