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健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陈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陈世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健煌与被告陈城、陈世航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何健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健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健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何健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