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彩云路2号新世界花园新湖苑B7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75226577G。
负责人:王昕昀。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成梅,系。
被告:赵国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被告赵国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