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利添,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庆明,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肖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平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屯留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林,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祥,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惠州德诚百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W14MU5H,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旱亚背地段兴业科技园办公室五楼。
法定代表人:房裕波。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玉雅因与被上诉人王肖飞、路万**以及原审第三人惠州德诚百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4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玉雅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玉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