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张彦涛,行长。 被告:郝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王秀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杞县方圆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工业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89188775T。 法定代表人:王智慧。 被告:王智慧,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陈孩山,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陈宾,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张明华,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被告郝三、王秀丽、杞县方圆皮业有限公司、王智慧、陈孩山、陈宾、张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豫0202民初35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杞县方圆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账号24×××13)、王智慧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杞县支行(账号62×××99)、中国农业银行杞县支行(账号62×××18)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杞县方圆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账号24×××13)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告王智慧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杞县支行(账号62×××99)、中国农业银行杞县支行(账号62×××18)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乔启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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