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晶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源市人,住所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辽源市金驰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君,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东辽县白泉镇元隆达新建工业园北400米。 被告:周振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源市人,住所辽源市山语城D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晶石与被告辽源市金驰门业有限公司、周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晶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整及利息二十万元整;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该借款由周振平担保。事实和理由:被告马君于2019年5月31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3至4个月还清,口头约定2分利息。由被告周振平给与担保,原告向被告马君多次催要,被告马君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等信息。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与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周振平来院应诉。本院虽已书面通知原告刘晶石在限期内补正被告周振平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但原告至今未予补正,未重新提供被告周振平的准确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等信息,亦未提供被告周振平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晶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