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雍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薛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杨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雍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423民初9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1372.34元,缴纳执行费2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雍某自愿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宁0423执11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