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集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6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聪,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9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张欣,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集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41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集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提起财产保全,本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以(2018)沪73民初596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2,510.34元。现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51,140.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