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安庆市人民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6513456F。
被执行人:刘圣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王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圣华、王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0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圣华、王志平银行存款1879138.1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方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