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通化利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刑志兰,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恒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友明,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利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恒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沈阳市恒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到8月期间,每月30日前偿还通化利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5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通化利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4.96万元,其中4600元为本次案件执行费。

如沈阳市恒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期限任一逾期,那么通化利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可以就全部货款、利息、延迟履行金要求沈阳市恒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全部偿还,并且立即执行。

陈友明对于沈阳市恒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外债务在清偿结束前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5执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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