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鑫泽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仁庆,职务总经理。

被告:黄艳红,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本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鑫泽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阳泉市鑫泽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869.8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1日,原告与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康达社区安康家园小区业委会签订了《安康家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安康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正式入驻安康家园小区并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一直无理拒绝缴纳物业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黄艳红”主体表述错误,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阳泉市鑫泽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晋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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