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闵杰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三平与被告闵杰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王三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