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长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常青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冷喜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赟,系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松,系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张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长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连长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 鑫 人民陪审员 郝宏晓 人民陪审员 盛丽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姝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