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3169号。
负责人陈楠,局长。
委托代理人赫彦明,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办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中,经本院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原告以被告同意撤销案涉《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并为其重新作出退休资格审核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