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原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以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系二原告母亲。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原告:赵海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原告:王七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慧娇,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阮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群光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2U6K7W。
法定代表人:阮永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林,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李某、赵海荣、王某2、王七珠与被告湖北阮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1、李某、赵海荣、王某2、王七珠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1、李某、赵海荣、王某2、王七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1、李某、赵海荣、王某2、王七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