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成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1210311MA10WURJ7Y,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被执行人:庞东,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辽0311民初594号判决,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庞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鞍山市千山区成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8247.46元及逾期服务费(逾期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以8247.4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庞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鞍山市千山区成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庞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庞东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22.4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