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艾拜杜拉·加帕尔,男,维吾尔族,住新疆墨玉县。
被执行人:闫志强,男,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拜杜拉·加帕尔与被执行人闫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未能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4000元,本案执行标的额35265元,未结标的额31265元。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