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夏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紫薇星座5号楼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涂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宁夏圣禾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夏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宁夏夏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夏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夏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宁夏夏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亚军

裁判日期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静 书记员    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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