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夏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紫薇星座5号楼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涂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宁夏圣禾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夏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宁夏夏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夏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夏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宁夏夏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亚军
裁判日期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静 书记员 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