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新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杜灵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凌辰 书 记 员 张凌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