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孙南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张利申请执行孙南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21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南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张利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南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7月1日、8月21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孙南阳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孙南阳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南阳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南阳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利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南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 坤 审判员 张耀东 审判员 王福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进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