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正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代签诉讼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月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黄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正芳与被执行人黄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湘021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正芳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2021年4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沈正芳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凯军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凯军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经查,发现申请执行人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凯军名下湘C×××××小型车,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2021年6月25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凯军的不动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凯军名下有房产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该房产已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该房产,暂无法处置。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凯军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7,06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87,06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凯军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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