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奥伦胶带分公司。
负责人:刘和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山西国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海百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奥伦胶带分公司诉被告青海百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协商处理,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奥伦胶带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3元,减半收取6102元,由原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奥伦胶带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