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波,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逊克县,居住地黑龙江省逊克县。因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红星公安分局决定拘留,同年5月15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巩丽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检察院以伊红检诉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波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波及辩护人巩丽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春天,被告人姜波驾驶自家沐河牌554型四轮车挂带旋耕机在黑龙江省逊克县宝山乡丛山村南侧约三、四公里处,即红星林业局二皮河经营所施业区281林班5小班、282林班5、9、10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18.602公顷(279.03亩)用于种植作物黄豆、小麦。
被告人姜波于2018年4月27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姜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波对公诉机关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没有异议,辩解称地不是我开的,我种地之前是被开垦过的,以前是蓝莓基地,为了生活,想多挣点钱,也没想那么多就种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林地被毁坏,指控被告人非法开垦林地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7年春天,被告人姜波驾驶自家沐河牌554型四轮车挂带旋耕机对黑龙江省逊克县宝山乡丛山村南侧约三、四公里处,即红星林业局二皮河经营所施业区281林班5小班、282林班5、9、10小班内的林地18.602公顷(279.03亩)进行旋耕,用于种植农作物黄豆、小麦。
被告人姜波于2018年4月27日在其家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四轮车1辆、旋耕机1台,证实为被告人姜波非法开垦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逊克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
3.伊春市红星林业局二皮河经营所施业区281林班5小班282林班5、9、10小班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25张,现场平面图4张,姜波案件现场地块2012年至2017年的卫星图片、红星区资源林政管理局地块地类证明。
4.退耕还湿地块照片、招商引资开发人工栽培蓝莓项目合同书、红星林业局证明,证实二皮河蓝莓地块合同于2014年废止,合同废止后该地块停止耕种自然还湿。
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8年4月24日帮姜波去种地,发现姜波地北面两公里左右的树林着火了,就没有继续帮着种地。
6.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姜波在蓝莓基地东侧开垦地的事我们村里不知道,他也没跟村里说过。我知道丛山村南侧四、五公里处有个蓝莓基地,是红星林业局的,是退耕还湿状态。
7.被告人姜波的供述,证实我在2017年的春天的时候,我看丛山村南山三、四公里左右蓝莓基地外面有片草塘不错,我自己就开着沐河牌554型橘黄色胶轮农用车,挂着南旋牌红色旋耕机,旋了两遍,地里的石头被我用胶轮农用车给拽出来了,我开了两天,开了三块地面积大约14.5公项地,当年我就种的黄豆,2018年4月24日我又种的小麦。我开垦这块地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允许,这块地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地补,我私自开垦林地为了生活,想多挣点钱。
以上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既无证件又无任何部门审批手续,擅自将退耕还湿的林地18.602公顷(279.03亩)非法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非法开垦林地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姜波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罚金,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波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
二、作案工具沐河牌554型四轮车1台、旋耕机1台,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