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886880296E,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凤湾居委会北正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缪尔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粤,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辉,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张家界鼎沸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8MA4Q098R4J,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解放居委会龙城街小区二幢10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家界鼎沸餐饮有限公司、李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家界鼎沸餐饮有限公司、李勇的银行存款,直至冻满135万元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勇名下不动产权证号码为××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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