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天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何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审理经过
丁天玉与何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黑112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天玉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48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无房产,其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何兰尚有5848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黑112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伟海 审判员 贾振友 审判员 张守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柴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