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分行,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

负责人:杨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1,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某某分行与某某公司、李某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某某分行与某某公司、冯某某1、冯某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21年4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双方确认两笔贷款本息合计金额6721493.9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2、某某公司同意某某分行继续占有使用某某公司所有的500㎡商铺,年租金90万元;3、某某公司同意以2018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6年零8个月)的租金共计600万元,抵偿某某分行600万元的贷款本息,涉及相关税费由某某公司承担;4、某某分行同意对某某公司申请的剩余721493.91元利息进行免除;5、双方达成的协议正常履行至2024年12月31日时,则本院(2020)甘0302执恢626号与(2020)甘0302执恢625号两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302执6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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