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出生于大同市左云县,现住大同市左云县。 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赵某,出生于右玉县,现住右玉县。 辩护人王某,山西大恒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以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戴某诉赵某致其轻微伤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戴某的损失可另行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经向戴某说明情况,自诉人不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戴某对赵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关 兵 审判员 刘平秀 审判员 张 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彩霞 书记员 王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