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玉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白明只,男,****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王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焦玉军与被告白明只、王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焦玉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焦玉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