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3号附3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0616517R。

法定代表人:张国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勇,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玥,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冯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个旧市。

被告:许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馨,云南王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志强、许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四川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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