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李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依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冯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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