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李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依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冯 锦